江苏省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

时间:2012-07-02 15:59 点击: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创业培训运行和管理,打造“创办你的企业(SYB)”创业培训品牌,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推进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创业培训机构认定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3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是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业务指导下,履行为城乡劳动者提供优质创业培训服务职责,接受社会广泛监督的合法培训机构。

  第三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方便就近的原则。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当布局合理,方便城乡劳动者就近参加培训。

  (二)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创业培训行为、质量和费用控制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其定点资格的依据。

  (三)自愿的原则。培训单位对照条件自愿申报,并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审核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做好本地区创业培训机构评审并负责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培训过程监管,确保创业培训质量。

  二、  创业培训机构选择范围和认定条件

  第五条 选择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管理的就业训练中心、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教育部门综合管理的中等、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普通大中专院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开办的教育培训中心,民主党派、工商联所属的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类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所属的教育培训中心;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及中外合作举办学校以及其他合法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六条 认定条件

  上述具有资质的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一)机构资质方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有一年以上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服务经历,能提供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制定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年度计划,以及市场宣传推广计划;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工作。

  (二)创业培训方面。培训机构重视创业培训,承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培训;至少有2名以上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SIYB)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SIYB)讲师证书》的专职教师;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教室(不小于80m2)及电脑、投影仪、课桌椅、黑白板等教学设备。

  (三)创业服务方面。注重服务效果,建立学员档案,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的效果,并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等后续服务;具有5名以上全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具有满足创业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

  三、  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程序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全省创业培训工作安排,定期下发通知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工作,并公布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条件及程序。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本地区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申报时间和地点、认定时间、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报送材料和受理机构等。

  第八条 申请参加认定的培训机构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如下申请材料:

  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书》(附件1)一式四份;

  2、独立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3、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4、一年以上相关办学经历证明材料;

  5、培训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合法使用证明;

  6、授课教师及创业服务专家资质证明;

  7、教学实施大纲和教学讲义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教育培训单位申请后,按照申报认定条件严格进行初审,提出对培训单位的审查意见,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择优排序作为初审结果上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申请后,按照上述条件,根据《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标准和评分基准表》(附件2)进行筛选,淘汰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确定参加复审的培训机构名单,并将《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认定名单汇总表》(附件3)统一报省厅复审,随附申报资料。

  第十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创业培训管理人员、培训师及专家顾问对申报机构开展实地考察和复审,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进行打分。复审根据《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标准和评分基准表》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书》进行,复审地点设在申请培训机构的办公地点,以便实地了解和考察该机构培训条件。

  第十一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复审机构综合得分以及所在地区创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布局情况,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公示名单,并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一周,若无异议,再发文公布确定。并统一颁发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牌匾。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公布文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条件及《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书》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标准和评分基准表》统一报全国创业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  创业培训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可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创业成功率,按规定减免额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可在培训专业招(竞)投标时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协议书中确定。补贴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技术标准,操作规范,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五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加强师资力量建设,组织教师参加业务培训、教学研讨等活动,督促教师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为参训学员提供质量优良的创业培训服务,并通过良好服务,促进培训机构自身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在机构的醒目位置悬挂定点培训机构的标牌,设置“创业培训服务热线”,在教学区域的适当位置公示创业培训的对象条件、培训时间、培训形式、培训费用补助、申请报名资料及咨询电话等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教学组织和技术要求

  (一)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在开班前,应将教学计划、培训大纲和《创业培训开班申报表》报所在地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未办理备案的培训机构,不予拨付培训补贴。

  (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必须选择培训项目对象群体,筛选并面试培训项目申请人,确定其适合参加的创业培训模块。

  (三)创业培训理论课程要求:“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教学不少于20课时;“创办你的企业”(SYB)教学不少于64课时;“改善你的企业”(IYB)教学不少于48课时;“扩大你的企业”(EYB)教学不少于40课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的SIYB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采取参与式教学方法,对学员进行培训,提高学员创业素质和创业能力,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四)创业培训要实行小班制教学,原则上每期培训班学员不得超过30人,以保证教师授课互动效果,并由两名创业培训讲师授课。

  (五)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建立培训教学报告制度。组织承担创业培训教学任务的培训师或讲师在创业培训教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参加创业培训有关教学管理、中期评估等有关材料进行归档管理,包括学员已填写的《创业培训申请表》、《创业培训学员登记表》、《教学计划和课程进度表》、《创业培训学员信息反馈表》、《创业计划书》原件等有关材料和证明。同时要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培训教学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为每位学员提供理论学习、咨询辅导和后续服务。学员理论学习结束后,经培训考核合格并由专家或指导教师指导完成《创业计划书》,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制的《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制的《创业培训(SIYB)合格证书》。学员进入创办企业的实际运作过程后,由专家或指导教师对培训学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后续支持服务,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扶持政策和相关服务。

  第十九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建立创业培训服务台账,并按照职业培训网络化管理要求做好网上信息的录入和维护。要及时上报有关数据,主动接受和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督导评估工作。

  五、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动态管理,建立培训绩效评价制度,在做好每期培训班质量监控的同时,每年年终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项目评估,根据其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创业率以及稳定经营率等综合考评情况给予评估。要建立奖惩制度,对完成任务好、评估优秀的定点培训机构给予表彰;对完成任务不好、评估不合格的进行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不得随意与其他机构联合举办创业培训。确实需要,可报批后,在统一调配师资、统一教学标准、统一教学管理的情况下,与其他培训机构或乡镇、街道、社区联合组织开展创业培训。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创业培训和服务标准组织创业培训教学、后续服务和开业指导的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就业过程中将培训任务委托、转包给其它单位和个人的,弄虚作假骗取创业培训补助资金的,或连续两年创业培训合格率低于80%及SYB培训学员结业后成功创业率低于40%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二十三条 已经开展创业培训,但未按本办法进行审核认定的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核,取得定点资质后方可开展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

  六、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前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